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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房坐地起价,法律“不惯着”(主题)

今晚报记者 李倩

孩子的教育问题牵动亿万家长的心,面对就近入学政策,学区房成了很多家长心中的“白月光”,甚至不惜花费重金购买,但由此也产生了各类纠纷。近日,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学区房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
本案中,原告米某通过第三人房地产经纪公司购买被告徐某的房屋,双方签订《房屋交易合同》,合同要求双方应于约定日期前签订《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》并办理过户手续。合同签订当日,原、被告双方在第三人见证下,办理了房屋移交手续,并签订《房屋交割清单》,被告将钥匙交给原告,原告接收该房屋。原告收房后发现,房屋墙壁存在多处破损和污垢、纱窗腐烂损坏、各类柜子均有不同程度下沉或打不开等问题。后米某找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全面维修,并定制了其他配套家具。未承想,被告却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原告增加100000元购房款,否则拒绝配合原告办理相关手续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原告一纸诉状将徐某告到法院,要求其履行合同,并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,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。

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,及时联系被告与第三人了解案件详情。被告称,因为原告说需要对房屋进行测量,自己才将钥匙交给第三人,并未同意原告提前入住涉案房屋。根据合同约定,双方应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且原告全部房款到账当日,被告才将房屋交付原告。原告提前入住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,故提起反诉,要求解除合同,由原告给付占用资金损失。第三人表示,同意原告诉讼请求,并表示被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同意了原告提前入住的要求。因为房价上涨,被告表示涉案房屋要涨价,原告未同意,后被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继续履行,但未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

承办法官听取三方意见后,本着遵守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,兼顾公平合理,结合原告购买房屋用于孩子上学的目的,多次为双方开展调解工作。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,并指出订立合同的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,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,需要承担违约责任。历经多轮调解,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,原告也对诉请金额做出让步,原、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原告将剩余房款交付法院保管款账户,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,并赔偿原告违约金20000元。

民生无小事,本案中房屋买卖和孩子教育问题挂钩,承办法官的调解工作兼顾法理和情理,不仅有力维护了二手房产市场交易秩序,更妥善化解了群众的矛盾纠纷,及时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,让当事人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和司法温情,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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